吴瑞祥表示,国务院《禁止传销条例》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,这一条例对传销进行了定义,并规定了工商部门、公安机关的责任,但在打击传销活动时却显得力度有限,力不从心。工商、公安部门遣散传销团伙,就像轰麻雀,一哄而散,但转身就回来,疲于奔命,收效甚微。
传销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,其组织者应当对传销组织的犯罪承担责任。目前,执法盲点在于首要分子隐藏很深,不对某一件事进行直接指挥,不直接参与、策划诈骗、抢劫、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。参与诈骗、抢劫、非法拘禁的,大都是传销组织的底层人员。他们经过洗脑,受到精神控制,这些人本身也是受害者,甚至,他们都没有见到过首要分子。
为此,吴瑞祥建议,必须严厉打击故意为传销组织提供场所者,季鹏程跳楼的房屋所有者,不断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,应该追究其责任。只有这样,才能让传销组织无处藏身。
他表示,传销组织发展非常之快,有必要在立法时单独设定罪名,对设立传销组织的,对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依法予以打击;对容留传销组织的,对造成严重后果的,也要予以严惩。
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时靖也表示,目前,针对传销组织的法律薄弱。目前,大多数的传销活动由工商部门处理,执法手段很有限,加上传销组织比较严密,工商部门很难处理。
吴瑞祥、时靖都表示,希望建立专门机构,协调公安、工商、劳动等部门,打击利用招聘、求职等信息进行诈骗、非法拘禁、抢夺财物的传销组织。